“低门槛”“零风险”“高利息”……
【资料图】
遇到这样的投资理财诱惑,
你是否心动过?
千万要警惕!
因为这可能是非法集资的“障眼法”。
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被告人刘某设立某网络公司。该公司成立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发、运营“某金网”P2P平台,并通过网络推广、广告宣传等途径公开在网上招揽客户,以注册账户充值、投标获得收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
被告人刘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某金网”P2P平台的运营和资金使用。蒙某(已判刑)系该公司的营运总监,负责某金网的推广工作和发布借款标的工作。
2018年3月,平台出现投资人提现困难等情况,被告人刘某逃匿。公安机关于2022年11月10日将其抓获归案。
截至案发,有5071名投资者在“某金网”投资,投入资金共人民币2.4亿余元,未结清投资人1千余人,未结清金额920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合理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修订前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已查封账户,以投资人差额为限进行划扣,按比例退还投资人。
三、对被告人刘某的其余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追缴后继续退还投资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法官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一种。近年来,非法集资的骗术持续升级,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注册貌似合法经营的公司或企业,以许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群众信任,非法获取资金。
法官在此温馨提醒,大家在日常理财活动中,要树立理性投资理财观念,投资前应看融资是否合法,企业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面对投资冷静分析,不轻信“超高收益”“超高回报”等虚假宣传,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同时,不要抱着投机心理向公众吸收存款,若触犯刑法,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