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泉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涉及非法开采重晶石5400余吨。
(资料图)
7月4日,福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获一条重要线索:有人在马场坪办事处黄丝村非法采矿。接此线索后,民警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展开调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5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黄丝村一半山腰溶洞内,使用挖掘机、人工等方式开采重晶石5400余吨,非法获利30万余元。
目前,王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链接
一、什么是非法采矿?
非法采矿(刑法第343条第1款):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怎么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将根据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方勇
编辑 蒋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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