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郑小琼 见习记者 刘紫薇
法眼看法治,劳动节里话劳动。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五一”国际劳动节,祝广大劳动者朋友们节日快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工作情形、内容和方式已经日趋多元化,一些诸如“需要随时回复工作微信”“需要在家待命”等工作要求也逐渐出现在各用人单位的工作聊天群中。
“下班时间回复工作微信”“在家随时待命”是否算作加班?拒绝加班而被辞退又该怎么办?今天,来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些情况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和解读的吧!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加班”。
“加班”指劳动者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休息时间回复工作微信,算不算加班?
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了某科技公司,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2020年12月,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
李女士称,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500余小时,但公司没有支付相关费用。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和《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此主张科技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
对此,科技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
一审法院对李女士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李女士随即提起了上诉。
二审期间,科技公司表示,李女士作为运营部门负责人,单位有事在下班后给她打电话不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值班情况,科技公司称,只是需要回复一下客户需要的信息,不属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改判认定李女士在下班后及相关节假日利用微信开展工作的行为属于加班行为,最后判令该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二审法官在庭后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而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科技公司并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当前,劳动者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这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就否定其加班,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并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解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现在,相信屏幕前的你已经对“休息时间回复工作微信”是否算作加班有了答案。我们还搜集了一些当下经常发生在工作中的情形,一起来看!
在家“随时待命”,算不算加班?
解答:随时可以开始工作的状态虽不同于在家休息,但实际上并未提供劳动。
一些专家在采访中表示,一般建议用人单位从合规的角度出发,给在家随时待命的员工支付值班津贴,不需要按照加班费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如果“待命”期间开始提供劳动,则提供劳动期间应作为加班,并应支付加班费。
出差期间加班了,怎么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部分专家认为,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不易量化,可视为短期、临时的不定时工作制。因出差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诸多影响的,大多数用人单位会通过出差补贴方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拒绝强制加班被辞退怎么办?
解答: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加班就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可以不主张赔偿金,要求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补缴五险一金。
(法治网综合自人民网、光明网、中工网等)